发表时间: 2024-11-18 19:24
近日,漳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漳州第三医院作出处罚!
根据处罚内容显示,当事人漳州第三医院在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在进行诊疗服务时,未按照《漳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漳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进行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等违法行为,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24343.93元。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逐责令当事人漳州第三医院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人民币424343.93元(已由漳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龙文分中心追回),并对当事人漳州第三医院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2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30429.91 元。
来源:信用中国
编辑:林巧玲 袁伟婧
审核:洪凌霄
审批: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