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泥鳅钓鱼获刑:非法捕捞的钓鱼方式有哪些?

发表时间: 2023-09-24 10:40

央视网消息:近日,四川绵阳盐亭县法院公布了一起“用活泥鳅钓鱼获刑”的案件,引发网友关注。两名垂钓者在盐亭县梓江河段使用活饵(泥鳅)钓鱼,共计钓获翘嘴红鲌、鲢鱼、鳜鱼等41.69千克。法院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两人三个月、四个月不等拘役。

用活泥鳅钓鱼为何会被判刑?还有哪些饵料属于违规活体饵料?

黑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坐席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主任鞠宏毅介绍,禁止使用活饵钓鱼,主要是因为活饵容易让鱼咬钩,捕捞量往往比较大,而且可能造成饵料生物的泛滥,导致整个地域生态环境变化。目前禁用活体饵料垂钓的主要是长江流域的一些省份,比如四川、重庆、江西等。被禁用的活体饵料不仅有泥鳅,还包括所有在水中可以生存的鱼虾。但是蚯蚓不是水生生物,没有被禁止用作饵料。

《新闻+》记者:用活泥鳅钓鱼,为何会被判刑?

鞠宏毅:用活泥鳅钓鱼被认定有罪,是基于三个层面的法律规定。第一个层面,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罪。但是,非法捕捞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相对宽泛。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4月,发布了一个名为《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对垂钓的工具和方法作出了明确限定,列出了被认定为犯罪的五种情形。比如,捕捞水产品的重量在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还有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是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重量在50公斤以上或价值1000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另外,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禁用工具捕捞的,也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另外,近日这个案件发生在四川,而四川省的农业农村厅恰恰发布了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这个通告明确指出了禁止使用鱼虾、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打窝,或直接将其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因此,结合《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专门的《渔业法》的规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规定,再结合本案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相关行为人构成了犯罪。

《新闻+》记者:被禁用的活体饵料还有哪些?

鞠宏毅:在立法层面,现在还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通行的法律。禁止使用活体饵料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地方性法规当中,这些地区主要是长江流域的几个省份,比如四川、重庆、江西。

在具体实施层面,现在能检索到的地方对活体饵料的限制中,不仅是本案涉及的活泥鳅,所有在水中可以生存的鱼虾,原则上都属于禁用的范围。

这是因为,使用活饵钓鱼,鱼儿比较容易上钩,捕捞的数量就会比较大,所以活饵钓鱼与一般钓鱼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并且,如果区域内本身没有这种饵料生物的存在,用其钓鱼就可能造成这种生物的泛滥,也就是说,可能造成外来生物的入侵,导致整个地域的生态环境发生变化。

但是钓鱼常见的饵料——蚯蚓,是没有被法律禁止使用的。因为蚯蚓不属于水生生物,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我们提倡,钓鱼还是应该使用蚯蚓这类生物,不要用泥鳅、小鱼小虾等法律禁止使用的活体鱼饵。

《新闻+》记者:违规使用活体饵料钓鱼,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鞠宏毅: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要看具体的情节,首先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根据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在特定的场所使用活饵钓鱼,可能面临罚款,最高的罚款限额甚至可以达到2万元。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就已经构成犯罪了,可能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另外,除使用活体饵料外,如果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进行捕捞,无论捕获水产品的价格和价值是多少,都会直接构成犯罪。即使不是在禁渔的区域内和期限内,使用上述禁用方法进行捕捞,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